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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

来源:开云体育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1 17:40:13
2023年3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对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023年3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对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回转窑、烘干窑排污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被擅自修改基准氧含量系数,导致其在线数据颗粒物监测浓度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擅自修改回转窑、烘干窑在线设备基准氧含量系数和折算公式,导致颗粒物排放量统计失真。

  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2023年4月28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已缴纳罚款。2023年5月15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办理。

  在日常执法监督中,执法人员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现场“手把手”教学,学习在线监测执法经验,为监管公司可以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同时,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讲解法律和法规,不断的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本案的办理促使企业逐渐增强了对自身管理及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环节的重视,对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及规范运维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3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此前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恒值问题,对锡林郭勒盟某发电公司做在线自动监控突击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2号机组净烟气排放口的自动监测设备时发现,存在篡改颗粒物分析仪信号传输线路、闲置采样器探头、修改颗粒物变量参数、闲置氮氧化物转换器、篡改采样管路等多处人为干预环境监视测定、篡改监测数据参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问询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得知,该公司班组工作人员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施运行状态、篡改设备正常运行参数,并将CEMS工控机颗粒物(AI_DUST_B)输入通道单元号由5-R5修改为湿度仪的通道单元号12-R12,为防止模拟的信号超出排放标准限值,还将CEMS工控机上烟尘颗粒物的变量最小值、变量最大值由0mg/m3-50mg/m3改成了1mg/m3-5mg/m3。同时发现氮氧化物转换器被损坏,企业擅自将烟气绕过氮氧化物转换器直接与烟气分析仪连接,导致烟气中NO2未进行监测。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9月17日,该案件已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本案中,非现场执法手段发挥重大作用,成为执法人员的“千里眼”。通过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从逻辑性、合理性方面综合考量、研判,锁定违法目标线索,再结合现场执法检查,将违法行为环节证据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2023年7月25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牙克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呼伦贝尔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存在氮氧化物量程、横截面积与公示标准不符(量程数值设置低、横截面积数值设置小)、氧气标气与实际数值不符等情况。

  经查,该公司分析仪设定一氧化氮量程为0-1000mg/立方米,工控机一氧化氮量程设定为0-652mg/立方米,分析仪与工控机设定的量程不一致;备案表公示的横截面积为4.5立方米,分析仪设定的横截面积为1.9平方米,与备案表公示横截面积不一致;现场通入20%氧气标准气体,分析仪显示数值为18%,查看分析仪内标准气体校准值设定为18%,·至此可以确定,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存在通过修改参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从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呼伦贝尔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10月17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处理。

  自动监测设施类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该案的查处警示我们,要进一步严格对排污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及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在线数据的分析研判,从源头预防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检查敏锐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生产排污环节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同时善于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企业用水用电等线索,进行多维度综合研判,得出准确结论。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联合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某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CASS池至深度处理车间的渠道中存在一处旁路。CASS池排水时,一部分污水通过旁路直接排入外环境,其余污水流至深度处理车间,深度处理后经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检测,最终排入外环境。查看该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数据,进水量与排水量差距明显。旁路属于不规范的排污口,通过旁路排放的污水逃避了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

  作为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该污水处理站将部分污水通过不规范排污口排放的行为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四项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污水处理站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目前该案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该案件是自治区级与市级执法单位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相关领域的排污单位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许多企业认为,将未经处理或部分处理的废水通过非正规排污口排放,避开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但实际上,如果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此行为,则涉嫌构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办理也提醒其他污水处理重点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管理,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

  2023年1月1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移送涉嫌违法线索函》,反映包头市石拐区吉忽伦图苏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会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石拐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分局环食药大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拐管理站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与公安分局24小时不间断蹲点值守,于2023年1月17日锁定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

  经核实,当事人刘某某在明知采矿点位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盗采硅石活动,并将盗采硅石暂存于固阳县新建乡代家渠二道井村,堆存点现场堆存硅石量约400-500吨,此次盗采行为导致该区域生态植被破坏面积达552平方米,当事人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刘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私挖盗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责令刘某某立刻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石拐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损害鉴定工作,并根据损害鉴定结论开展后续查处和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

  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阴山山脉中部,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加大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该案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生态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执法权以来,自治区查处的首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矿的环境违法案件,由于涉案地点位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理位置特殊、案情复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通力协作: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确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找到私挖硅石贮存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确定坐标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现场测量了生态破坏面积,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破坏鉴定工作。五部门分工合作、信息共享、证据互认,形成协同高效的打击合力,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2023年5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沙刹小组西侧河道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处长约15米,宽约3米,平均深度约1米的挖沙点,挖沙点两侧堆存沙堆。该挖沙点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细致调查。经走访、询问和调查核实,该挖沙点系内蒙古某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旬挖取。

  该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挖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

  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完成地质修复工作,并采用农耕机械对修复地点进行翻耕,种植披碱草、羊草各80公斤,目前已完成植被修复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本案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该挖沙点已对河道造成部分毁损,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可能造成河道水质下降,进而影响水生物、陆生物的栖息环境和生存条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监督违法单位及时修复被破坏河道,有力保护了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生态环境。

  2023年9月13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霍林郭勒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该公司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表中,四个季度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均为0吨;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中,仅填报了第二季度数据,第一、三、四季度大气污染物数据均为0吨。未如实记录2021年、2022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相关信息,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2021年及2022年,该公司在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等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责令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处罚款11万元。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自行监测制度是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是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依据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过程中的台账记录。

  2023年4月3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三河回族乡的锅炉房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并排放污染物。该锅炉房建设项目为民生采暖项目,为当地住宅小区供暖。现有2台20t/h燃煤供热锅炉,锅炉配套建设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一般大气污染物。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单位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现场向该企业宣讲《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及其附属供热设施已于2023年6月采暖期结束后停止使用,并开始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本案的查处,是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避免发生无证排污。同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指导和帮扶,特别是针对企业缺少专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这一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找准污染治理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升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2023年1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赤峰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快速响应并组织并且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回放现场监测历史视频发现,2023年1月9日,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蒙D0A***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车辆一氧化氮数值明显偏低,但企业通过换车过检方法,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根据《赤峰市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0.93万元奖励。

  赤峰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内蒙古自冶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31万元。

  本案是赤峰市首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案例。落实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不足和盲区,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2023年7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馈的有关锡林郭勒盟某矿业公司信访投诉,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经查,该公司在建设破碎项目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已建设完成彩钢厂房、一级石料破碎机、二级石料破碎机及振动筛等主体工程和生产设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根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该案罚款金额3%的举报奖励,共计469.15元。

  该公司破碎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主动承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对其处以1.56万元罚款。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企业新增生产环节未重新申报环评审批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隐匿性较高,监管中较难发现。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可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成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督员。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信访投诉过程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进一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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